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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一年轻姑娘,因为工作的需要,和一陌生男子合租了一间房屋,每月的价

发布日期:2024-07-22 04:42    点击次数:80

杭州一年轻姑娘,因为工作的需要,和一陌生男子合租了一间房屋,每月的价格是800元。合租以后,双方相处的还算不错,男子也会经常性的帮助女子。可万万没想到,在合租期间发生的一件事,让这位年轻的姑娘,不得不找到了媒体寻求帮助。

小胡是一位从大学毕业不久的女孩,单身。为了上班离公司近一些,小胡便想着在公司附近承租一间房间。

出于经济实惠的考虑,小胡通过网络看中了一间公寓,公寓内共有3间房间,其中的一间房为房东李某居住,男性。小胡则租其中的一间房,每月的价格是800元,额外再付800元的押金。

见面和房东详谈后,小胡才得知,李某实际上是该房子的二房东。也就是说,李某是花钱将这个公寓出租下来,而后在将其中的一间房出租给小胡。

李某自称21岁,刚刚从大学毕业,现在同样在附近的一家公司上班。

小胡看到李某比较可靠,同样是大学生毕业,便和李某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,支付了押金。

入住以后,小胡和李某之间不同于其他的异性合租,双方之间来往的比较密切,会经常性的一起吃饭、聊天,李某也帮助小胡维修了空调。

也就是在这个期间,李某略有歉意的告诉小胡,这个房子是边租边卖的,所以极有可能租到一半,房东将房子卖出去以后,二人就要搬离。

小胡虽然感觉到不适,但也没有在意,更是在入住一个月之后,借给了李某1000元钱。之后李某还和小胡借过钱,但因为之前的一笔还没有归还,便被小胡委婉的拒绝。

6月份的时候,小胡突然收到了李某搬离房屋的信息,理由是房东已经将房子卖了出去。

小胡虽然不舍,但还是按照李某的指示搬离了房屋。但令小胡唏嘘不已的是,搬离以后,800元的押金和1000元借款一直没有归还。甚至到了最后,李某直接失去了一切联系。

气愤不已的小胡找到媒体求助,媒体同样无法联系到小胡,便陪同小胡到公安机关做了报警处理。

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,此事又该如何评价呢?

首先,根据民法典第717条规定,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,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,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,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本次事件中,小胡虽然与李某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。但李某和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方式为边租边卖,只要房东将房子卖出去,李某就要搬离。

这种情况下,小胡的租赁期限超过了李某和房东剩余的租赁期间,所以对房东不具有法律效力。如果小胡想要追究违约责任的话,只能单独的起诉李某。

同时,李某在双方合同解除之后,应当无条件的归还800元押金,否则构成不当得利。

这里需要注意的是!虽然依据民法典第725条规定,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,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。

但由于本次事件涉及到转租,而且原房东提前就向李某进行了说明,所以并不适合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。

其次,民法典第667条规定,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,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。

李某向小胡借款的1000元,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借款合同。虽然双方未能明确的约定还款之间,但介于借款的数额、以及双方目前的情况,小胡可以随时向李某索要借款。

李某拒不归还的情况下,小胡可以提起民事诉讼,诉请法院判决李某即可归还借款。

这里需要注意的是!虽然小胡做了报警处理,但由于双方之间的纠纷只是属于民事纠纷,李某的行为没有构成违法犯罪,所以公安机关只能对双方做调解处理,如果李某仍然拒不还款的话,小胡只能自行到法院起诉胡某。

最后,一起非常有警示意义的事例。通过本事例提醒我们,外出生活时,可以向别人伸出援助之手,但切记一定要睁大眼睛,避免遇到品行不佳的人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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